第一章 總則 第一(yi)條 為規(gui)范公(gong)(gong)(gong)司(si)內部信息公(gong)(gong)(gong)開工作,保障公(gong)(gong)(gong)民、法人和(he)(he)其他(ta)組織依法獲取山東旗幟信息有限公(gong)(gong)(gong)司(si)(以(yi)下簡稱公(gong)(gong)(gong)司(si))信息,維護廣大群眾知情權和(he)(he)監督權,根據上(shang)級集(ji)團的相(xiang)關要求(qiu),并(bing)結合(he)本公(gong)(gong)(gong)司(si)實際,特(te)制定本制度。 第(di)二(er)條 本制(zhi)度(du)所(suo)稱信息,是(shi)指公司在生產經營管理過(guo)程中產生、制(zhi)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(ji)錄、保存的信息。 第三條 公(gong)(gong)司成立信(xin)息(xi)(xi)公(gong)(gong)開(kai)(kai)(kai)領導小組,統一指導信(xin)息(xi)(xi)公(gong)(gong)開(kai)(kai)(kai)工(gong)作(zuo)(zuo)。公(gong)(gong)司運營管(guan)理中心(xin)負責信(xin)息(xi)(xi)公(gong)(gong)開(kai)(kai)(kai)日(ri)常(chang)組織(zhi)協調工(gong)作(zuo)(zuo);各(ge)(ge)部室依(yi)據本制度(du)規定,在各(ge)(ge)自職能(neng)范圍內做(zuo)好信(xin)息(xi)(xi)公(gong)(gong)開(kai)(kai)(kai)工(gong)作(zuo)(zuo)。 第四條 信息公開應當(dang)遵循公正、公平、便民、及時的(de)原(yuan)則。 第五(wu)條 信息公開不得危(wei)及國家安(an)全、公共安(an)全、經濟安(an)全和(he)社(she)會穩定。 第二章 公開(kai)內容及目錄 第六條(tiao) 下列企業(ye)信息應向社(she)會公開: (一)工商注冊(ce)登記的基本信息(xi); (二)公司治(zhi)理(li)及管(guan)理(li)架構; (三(san))其他(ta)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(ying)當公(gong)開的(de)信(xin)息。 第七條(tiao) 下列(lie)信息不予公開(kai): (一)涉及國家秘密(mi)、商業秘密(mi)和個人隱私的(de); (二)正在(zai)研究討論(lun),尚(shang)未作出決定的信息; (三)法律、法規(gui)和規(gui)章以及上(shang)級、公(gong)(gong)司規(gui)定(ding)不予公(gong)(gong)開的(de)其(qi)他信(xin)息。 第三章 公開(kai)方式和時限 第八條 企業信息公開,采用如下方式: 公司網站。 第九(jiu)條(tiao) 依照本制度(du)規(gui)定(ding)(ding)應當向(xiang)社(she)會主動公(gong)開(kai)的(de)企業信(xin)息(xi),公(gong)司各部(bu)室應當在信(xin)息(xi)形成或變(bian)更之日起30個(ge)工作日內,經公(gong)司主要(yao)領導同意后,予以公(gong)開(kai)。法律、法規(gui)另有規(gui)定(ding)(ding)的(de),從其規(gui)定(ding)(ding)。 第四章 工作職(zhi)責和流(liu)程 第十條 相關(guan)部門職責(ze): (一)業務類信息由(you)相關部門負責(ze)對外提供。 (二)公(gong)(gong)司(si)信(xin)息公(gong)(gong)開領導小組負(fu)責(ze)對本司(si)企(qi)業(ye)信(xin)息公(gong)(gong)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,并對各(ge)部室企(qi)業(ye)信(xin)息公(gong)(gong)開的實(shi)施情況進行通報。 (三)已歸檔的文件材料,由運營(ying)管理中心負責提供查詢服務;查詢內(nei)容涉密(mi)的,按公司保(bao)密(mi)管理規(gui)定辦理。 (四)公(gong)司(si)各(ge)部室實(shi)施信息公(gong)開(kai),違反有關法(fa)律、法(fa)規、規章(zhang)或本制(zhi)度規定的(de)(de),由公(gong)司(si)信息公(gong)開(kai)領導小組責令其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(de)(de)予以通報批(pi)評;情節嚴重的(de)(de),依法(fa)追(zhui)究相關責任。 第五章 附則 第十(shi)一條 本制(zhi)度由公司信息公開領導(dao)小組(zu)負責解釋。 第(di)十二(er)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 |